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圖書館與      圖書館

圖書互借協議書

 

一、宗旨: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圖書館(以下簡稱甲方)與      圖書館(以下簡稱乙方)為促進學術研究及文獻交流,秉持資源共享理念,增進讀者借閱對方館藏的便利,在儘量不影響雙方權益及兩館業務前提下,特訂定「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圖書館與      圖書館圖書互借協議書」,以促進雙方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

 

二、服務對象

甲方: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

乙方:專任教職員工生。

 

三、互借方式:以下列兩種方式並行提供服務

1.    透過館合系統:依「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館際合作辦法」、「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與院外圖書館圖書互借辦法」及甲乙雙方圖書館相關規定處理。

2.    交換借書證:

(1).   由甲乙方雙方圖書館各交換5張借書證

(2).   由讀者攜帶所交換的借書證,親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借還書,甲乙雙方不代為傳送圖書,亦不收取借書費用。

 

四、借閱規則

1.    冊數:每張借書證借閱5冊

2.    借期:  天。

3.    互借圖書範圍:依甲乙雙方外借圖書規定。

4.    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5.    逾期歸還或遺失賠償,依該館之規定辦理。

6.    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甲乙雙方相關規定辦理,並由甲乙雙方負監督賠償責任。

7.    所借圖書,如遇貸方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若逾三次漠視此規定者,得終止其借書權利。

8.    其餘規定悉依甲乙雙方借書規則辦理。

 

五、注意事項

1.    甲乙雙方應督導該館讀者遵守對方館借書(閱覽)規則及開放時間,若有違規情事,圖書館得停止該讀者與對方館之借閱權。

2.    甲乙雙方辦理借書均以上述借書證為。借書證如有遺失,遺失一方應儘速告知對方,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貸方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書證遺失一方負責。

3.    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用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

4.    甲方之人員不再為編制內正式人員後,甲方應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乙方所借之圖書資料;同理,乙方之教職員工學生離職(校)時,乙方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甲方所借之圖書資料。

5.    甲乙雙方須應對方需要,提供對方讀者來館借閱記錄,俾為催還圖書及使用狀況之參考。

6.    本協議書不含資料庫檢索及其他服務。

 

六、合作期限

1.    本協議書以5年為期,自簽訂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民國      日止,屆時甲乙雙方得開檢討會議,決定是否續約,期間如有違反前述約定之具體情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協議。

2.    協議期滿前,甲乙雙方自行監督所負責之情事,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商後修正之。

 

七、本協議書貳式2份,雙方各留執 壹式各1份

 

雙方立約人: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圖書館                  圖書館

主任                                 館長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