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十年我的主要研究興趣為了解現代性形成裡的政治和法律過程。筆者自2004年起持續在鄉鎮「調解委員會」研究,探討在此一「準」法律的場域─地方世界中法律與慣習不斷遭遇所蘊涵的文化意義。我同時也在台灣社區做研究,一方面了解一個社區(埔里桃米)的能動性(agency)是如何產生,如何和地方的權利觀有所關連;另一方面,我持續注意921大地震的重災區南投縣蒐集各種有關地震的敘事,注意敘事裡所呈現出有關正義(justice)的議題。
近年來,我則在香港新界田野研究,希望從寬廣的比較視野,一方面探討地方社會在複雜的國家與跨國家的情境裡,觀察法律包含的普世價值如何蛻變為地方性的正義及不正義的概念,做出具有理論意涵的建構。另一方面,筆者也企圖從台灣和香港的例子,了解法律連接的政治、社會和文化的經驗,找出不同的華人社會如何在華人大傳統的法律理念之下,因應西方法律的移植和變遷。我同時注意到台灣和香港興起一股「社會經濟」風潮,讓我看到當地自發性形成的各種社會性保護,例如保護農業以形成綠色經濟,以對抗市場社會導致的災難,整個運動策略最終還在於提出社會經濟作為台灣、香港長遠整體可持續發展的福祉的方向。這些以參與、溝通、信任、公平、價值導向,社群以共同目的為基礎的社會與經濟模式,試圖創造出某種共有財(commons)。我們都知道在每一種共同體中,其成員之間都有其整合的模式。在不同尺度的空間,有著不同規模的人群,關心涵蓋度不同的公共議題,因而形成性質不同、深度廣度的公共場域。那麼在社群經濟通過互惠、合作、扶持等所表現出來的某種善意讓社區成員重新掌握作為個體與集體的意義時,那此時公共性、政治主體性意味著甚麼? 最後,當我們清楚了地方社群連接和變化的因素之後,那面對更大範圍的社群,例如族群、國家,其中所包含的更複雜的生計技術、歷史狀況、階級結構等等,我們才有比較堅實的基礎去探索這些組織形成的文化脈絡是什麼、成員「公共」參與的文化內涵是什麼,進而對公共空間、權利意識、公民社會等議題提出深具人類學意義的解釋。
我的研究重點聚焦在法律人類學、政治人類學、文化政治。一方面人類對於正義、權利有二個普同的要求,一是平衡,二是秩序;但是人類社會對於這二個普同希望的呈現,卻又是非常之多,深受文化的影響。也就是正義、權利這個既普同又文化相對的二種性質,使得研究者能夠採取比較的觀點,探討社會組成的基本架構和文化深層的假設。遵循這個取徑,我過去的研究可以「地方正義研究」三部曲勾勒出主幹。
一者,我描述在鄉鎮案件調解過程中,所顯示出來的當地的「權利義務」觀念,是和當地文化體系有著整體性的關聯。藉著分析民眾如何將自己對法律的期待建立在地方裡大家認可的價值系統上,我也探討了法律觀念例如規則和公平是如何被實踐的。
二者,我觀察在目前頗為風行的「社區總體營造」所展現的公民權的訴求。居民如何理解「權利」、「權利」的意涵又如何演變。這項計畫也接續之前的研究,為了更完整的了解法律和「權利」如何在地方世界裡被實踐,筆者從「準」法律的場域─「調解委員會」─跨到一般的社會領域,藉此得以了解一個地方的文化觀與法律觀。
三者,我持續蒐集各種有關921地震的敘事後,特別注意敘事裡所呈現出有關正義(justice)的議題,而這部分的研究是目前學界比較欠缺的。我認為敘事(narrative)在記憶的過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透過傷痛的記憶以及傷痛的敘事,都代表了個人對他\她所處的社群的(不)作為的評價,隱含了他\她對於對\錯、正義\不正義的道德情感。
初步完成我自己所謂的「地方正義研究」三部曲之後,把研究觸角伸展到海外香港。我從2010年到香港新界的村莊為研究地點,探討一系列關於公民社會、公民增權、地方文化之間關係的政治和法律議題。我不僅企圖經由比較研究掌握台灣、香港個別的國家與個人、法律與社會的關係,由此證明權利不是普世性的適用,它和文化的關係是值得探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