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04)年12月1日,立法院增訂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第一項)
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
未來的部落公法人透過部落會議之運作,可以對外表示意思,並於法律上獨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也將成為原住民族自治法體系中,最小的自治單位。
初步而言,其於組織層面上應該如何建構?在作用層面上,它具有什麼樣的法定職權?在程序層面上,應該透過怎樣的程序才符合法定規範?
其次,部落公法人制度建立之後,如何確保部落以及部落內原住民的生存發展,避免部落外之非原住民利用法制之疏漏,反而掠奪部落之財產或天然資源等,導致良法美意喪失,則另一個挑戰。
進一步而言,未來部落公法人將成為與政府組織站在同一面向、共同實現公益之組織體,部落之間以及與其他政府組織之間,應以如何的手法來共同實現公益,也是應該關心的面向。
1. 報名網頁:http://www.ioe.sinica.edu.tw/ (一律從「民族所網頁」報名)
2.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 2/21(週日)23:00為止。
3. 餐點提供:由於餐點數量有限,本所保留提供餐點與否的權利。
4. 錄取通知:於 2/24(週三)前統一回覆錄取通知,並告知是否提供餐點。
5. 演講於當日12:00開始,會場於12:15前提供餐點。
6. 請自備環保餐具。
7. 如若報名兩次不出席且沒有事先告知者,將取消報名資格。
8. 請留意是否收到報名回覆信函,並確認是否錄取,謝謝。
9. 聯絡資訊:林音秀 小姐 E-mail: world66@gate.sinica.edu.tw